上海破除职代会所有制“界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9/21 16:11:16
  作为企事业单位最基本、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职代会制度将在上海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今天上午,《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将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今后,凡涉及报酬福利、劳动用工、休息休假、考核奖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将打破所有制界限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现有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上海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实行施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对此,《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打破所有制界限,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事业等组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截至2009年底,上海已有5357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4682家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21220家非公企业独立建立职代会,基本实现了职工代表大会全覆盖。
  劳动报酬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草案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五项基本职权。
  草案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解散等重要事项”等具有审议建议权;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业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审议通过权。
  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
  草案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关于职工代表的名额,草案规定,职工人数在100人至3000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5名。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75名。
  草案规定,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且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草案规定,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商务楼宇可建区域性职代会
  作为上海职工代表大会的亮点和特点,上海探索了在区域、行业内企业联合建立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对此,草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明确区域、行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行使民主权利,草案还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既充分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在具备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职工中产生职工代表的现状,又为部分以劳务派遣工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探索在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中产生职工代表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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